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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于旭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旭升,于招苓,马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于旭升。被执行人于招苓。被执行人马云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于招苓、马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招苓、马云红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招苓、马云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招苓、马云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晁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