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于旭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旭升,于招苓,马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于旭升。被执行人于招苓。被执行人马云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于招苓、马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招苓、马云红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招苓、马云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招苓、马云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晁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