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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廖梅虹与三明市鹏鑫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梅虹,三明市鹏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廖梅虹,女,汉族,1971年4月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鹏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徐建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梅虹与被告三明市鹏鑫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梅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梅虹负担。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项宇辉代理审判员  连晨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