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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五执补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邱林宝、顾敏等与杜真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林宝,顾敏,顾伟平,杜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邱林宝,男,1956年10月31日生,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顾敏,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顾伟平,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杜真义,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邱林宝、顾敏、顾伟平与杜真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刑初字第5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