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1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桂姐与苏毅、高峰、于立功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66-1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姐。被执行人苏毅。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立功。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毅、高峰业、于立功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毅、高峰业、于立功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