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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与阳新兴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4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关大冶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吴用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新兴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综合农场双港新村西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程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平。申请执行人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新兴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程平偿付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28,132,9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新兴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程平虽有财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