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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多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严四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多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严四军,张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29号原告:余姚市多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委托代理人:邹杨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四军。被告:严四军。被告:张湘。原告余姚市多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晟公司)、严四军、张湘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多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晟公司、��四军、张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市多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6月3日,被告美晟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授信额度合同1份,约定被告美晟公司向该银行借款5500000元。同日,原告及被告严四军、张湘与广发银行各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共同为被告美晟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被告美晟公司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和利息358449.8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美晟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5858449.82元、赔偿利息损失234338元及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后原告变更利息损失的诉请为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严四军、张湘对上述款项中被告美晟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美晟公司、严四军、张湘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授信额度合同1份、最高额保证合同2份、进账单2份、还款凭证2份、确认书1份、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该证据在庭审中出示,三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严四军、张湘为被告美晟公司向广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其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美晟公司代偿了借款本息,被告美晟公司应归还原告该代偿款,并赔偿��告利息损失。被告严四军、张湘系共同保证人,应对被告美晟公司未能清偿部分款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余姚市多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代偿款5858449.82元、赔偿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严四军、张湘对上述款项中被告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4450元,由被告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家娓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人民陪审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