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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万宝与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宝,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712号原告孙万宝,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9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宝与被告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安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