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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林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