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林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