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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吉龙申请宣告李仁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吉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47号申请人李吉龙,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李吉龙申请宣告公民李仁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吉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称,其父亲于1999年到云南旅游休养,2004年5月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李仁下落不明已满十年,故申请宣告他失踪。经查,李仁,男,192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某某厂有限公司退休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村*号*-*。李仁于1999年到云南旅游休养,后于2004年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李吉龙向本院申请宣告李仁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李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仁于1999年到云南旅游休养,后于2004年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李吉龙作为李仁之子,现申请宣告李仁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李仁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