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松明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商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商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李松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商城,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该公司营运总监。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jaandeGroot,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兰香、曾琛,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明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商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松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