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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78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67年6月26日,汉族。被告黎某,男,生于1965年8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