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文富与严志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严志雄,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严志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严志雄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