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亮与吴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吴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张亮,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王翠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从荣,居民。原告张亮与被告吴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亮自愿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吴从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亮撤回对被告吴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