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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被告:石某丙委托代理人:石某丁被告:石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3499元,由原告石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马国福审 判 员  林 强人民陪审员  蒲嫣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