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寿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郭金奎、李凤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梅,郭金奎,李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被执行人:郭金奎被执行人:李凤花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凤花银行存款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吴廷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