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仇民权与印翔、林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民权,印翔,林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仇民权,男,汉族。被告:印翔,男,汉族。被告:林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民权诉被告印翔、林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民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民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仇民权负担。审判员 卢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