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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军海与黄建春、陇县青阳峡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郑军海,男,生于1976年7月13日。被执行人黄建春,男,生于1961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陇县青阳峡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艳芬,任合作社理事长。系第一被执行人黄建春之妻。郑军海与黄建春、陇县青阳峡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陇县青阳峡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郑军海工程款、窝工损失、违约金共计569850元;二、黄建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500元、保全费3370元,由黄建春、陇县青阳峡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黄建春、陇县青阳峡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均未按期履行,郑军海遂申请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陇县青阳峡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将所有的十八个阳光蔬菜大棚及4间活动板房及服务于大棚种植的附属设施全部转至郑军海名下,以偿还郑军海工程款项;所有的经营权及买卖权和全部财产均归郑军海所有。案件执行费4224元郑军海自愿负担。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