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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金胜与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刘金胜,男,1967年6月9日出生。被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法定代表人刘治性,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胜诉被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淇县北阳镇黄堆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金胜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卫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