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罗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甘某。委托代理人毛秋明,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原告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吴 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绵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