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永信与安徽战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信,安徽战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信,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战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莉,该公司总经理。赵永信申请执行安徽战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50000.00元。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赵永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