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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剑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剑春,吴建青,黄松兰,陈盾,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苗光辉,上海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小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光辉。被执行人刘剑春。被执行人吴建青。被执行人黄松兰。被执行人陈盾。被执行人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恩。被执行人苗光辉。被执行人上海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剑。被执行人刘小剑。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剑春、吴建青、黄松兰、陈盾、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苗光辉、上海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小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京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2幢一层5号、9号以及11号的三套房产(产权证号:560957、560956、5526**),被执行人刘剑春、吴建青、黄松兰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2幢二层房产(产权证号:521001、521002、521003,),上述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刘小剑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7组团7幢605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149**),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2幢一层6号(产权证号:523839、523840)、7号(产权证号:523841、523842)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陈盾名下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1号5C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8**)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且已委托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刘剑春、吴建青、黄松兰、刘小剑名下的应收账款,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0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小剑名下坐落于鹿城区上陡门7组团7幢605室的房产以及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2幢一层6号、7号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案暂不宜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01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苗光辉。被执行人刘剑春,男,1961年2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环城东路33弄39号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102040832。被执行人吴建青,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繁新路东6幢3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108297216。被执行人黄松兰,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桥上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302137240。被执行人陈盾,男,1964年5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1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05073115。被执行人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新桥高翔工业区大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德恩。被执行人苗光辉,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粗糠桥9号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509220056。被执行人上海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10楼150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小剑。被执行人刘小剑,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7组团7幢6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02217213。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剑春、吴建青、黄松兰、陈盾、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苗光辉、上海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小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京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2幢一层5号、9号以及11号的三套房产(产权证号:560957、560956、5526**),被执行人刘剑春、吴建青、黄松兰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2幢二层房产(产权证号:521001、521002、521003,),上述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刘小剑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7组团7幢605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149**),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2幢一层6号(产权证号:523839、523840)、7号(产权证号:523841、523842)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陈盾名下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1号5C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8**)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且已委托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刘剑春、吴建青、黄松兰、刘小剑名下的应收账款,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0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小剑名下坐落于鹿城区上陡门7组团7幢605室的房产以及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2幢一层6号、7号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案暂不宜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