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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泽洪、周淑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华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泽洪,男,194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周淑珍,女,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泽洪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回祥新村45#楼104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