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葛晓丽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新农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新农村礼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丽,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新农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新农村礼义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葛晓丽。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新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阎良区振兴街办。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新农村礼义组,住阎良区振兴街办。本院在审理葛晓丽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新农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新农村礼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晓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晓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