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霍佳芹与席军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霍佳芹,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席军秀,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佳芹与被告席军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佳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佳芹负担。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