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霍佳芹与席军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霍佳芹,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席军秀,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佳芹与被告席军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佳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佳芹负担。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