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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玉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5年3月4日、4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于当日因生活不能自理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2011年6月因盗窃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鑫鼎牛肉面门口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一小包,获赃款100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四小包,手机一部,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系海洛因,总净重0.64克,从吸毒人员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一小包,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毒品未检出毒品成分。2、2015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海石一校对面的巷道内向吸毒人员包某某贩卖毒品一小包,获赃款95元,同日13时许其又在海石湾镇上海石村一农田村道旁再次向吸毒人员包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村道旁的小沟里查获被告人徐某某丢弃的使用紫兰州香烟盒包装的毒品二十五包,毒资人民币70元,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系海洛因,总净重4.23克。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计向二人贩卖毒品三次,毒品总净重4.8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通话记录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办案说明;证人张某某、包某某证言;被告人徐某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徐某某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为宜。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二、毒资7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杨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