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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薛某申请执行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男,201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鲁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薛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8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不能提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8050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    建    锋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人民陪审员陈六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正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