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楚巧英与王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巧英,王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1007号申请执行人:楚巧英。被执行人:王吉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楚巧英与被执行人王吉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吉祥已全部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丛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