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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楚巧英与王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巧英,王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1007号申请执行人:楚巧英。被执行人:王吉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楚巧英与被执行人王吉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吉祥已全部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丛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