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胡安东与深圳市资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东,深圳市资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胡安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资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锦联路*号综合办公楼第*层***室。法定代表人陈祖寺。上列申请执行人胡安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资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罗劳人仲案(2014)227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共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110.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宸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