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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民终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来福有与周浩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福有,周浩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来福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浩山。上诉人来福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来福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来福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忠清审 判 员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