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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贞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建思与胡如婷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思,胡如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贞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思,男。被执行人胡如婷,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思申请执行胡如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如婷经济困难,缺乏稳定收入来源,从2015年5月份至2015年9月份仅向法院交来支付王建思共计执行款3000元。2015年9月7日,申请人王建思在领取被执行人交来的3000元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贞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关于被执行人胡如婷所欠款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生审 判 员  周玉鹏代理审判员  毛盅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