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成学超与淄博晓坤物资有限公司、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学超,淄博晓坤物资有限公司,李敏,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成学超。被执行人:淄博晓坤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琪,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坤,现下落不明。成学超与淄博晓坤物资有限公司、李敏、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658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晓坤物资有限公司、李敏、李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学超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学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