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镌历与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郭正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镌历,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郭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73号申请人:王镌历,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被申请人:郭正宏,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申请人王镌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郭正宏驾驶、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所有的辽P7XX**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王秀丽所有的鲁Q7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正宏驾驶、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所有的辽P7XX**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秀丽所有的鲁Q7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