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二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广西贵友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广西贵友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终字第2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路219号。法定代表人蒋锦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慧,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凌慧,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贵友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发有,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涂琼月,公司董事长。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贵友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友公司)、广西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浔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缓健、陈燕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明燕担任法庭记录。被上诉人贵友公司、瞬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祥锦公司在上诉状上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法院专递邮件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该邮件因拒收而退回本院。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本院以上诉人祥锦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所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被拒收,应视为开庭传票已送达。上诉人祥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2元,减半收取为14521元,由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14521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陈燕霞代理审判员  黄缓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