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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奎、刘荣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刘荣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奎,男,被告人张奎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刘荣进,男,被告人刘荣进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奎、刘荣进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521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松、书记员程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奎、刘荣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奎、刘荣进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竹园村,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五菱牌微型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49700元。被盗汽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奎、刘荣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奎、刘荣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奎、刘荣进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奎、刘荣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盗车辆已经发还,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52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奎、刘荣进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奎、刘荣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荣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婉菱人民陪审员  郝静露人民陪审员  普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