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峻峰与孟海宾追偿权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峻峰,孟海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申峻峰,男,1976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孟海宾,男,1979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申峻峰申请执行孟海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764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孟海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海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海宾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