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第五村民小组与重庆恒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第五村民小组,重庆恒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09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第五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程锡九,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韦延伟,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恒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音桥居委3组2号、1-3-2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3735-7。法定代表人李利,系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安婷,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恒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永林,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恒远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第五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第五村民小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第五村民小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观溪村第五村民小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交纳6200元,原告申请免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何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昱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