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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执民字第15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周城延、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周城延,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上执民字第1516-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人:王利亚。被执行人周城延。被执行人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周城延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幢10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吴勋、XX以人民币13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1幢1001室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杭房预经字第1041930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吴勋(身份证号××、XX(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勋、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勋、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