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三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225号原告杨某,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舒文范,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甲,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文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在深圳打工期间恋爱,2011年6月20日到石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按农村习俗“两来两走”。2011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相互争执,于是在2015年5月9日协商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因财产分割未履行,一直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登记。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育费;3、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债务依法平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2、原、被告的结婚证1份;3、婚生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4、离婚协议书1份;5、QQ聊天信息截屏打印件5份(系举证期届满后当庭提交)。被告杨某甲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除证据4无其他证据证明为被告所签、不能作为事实依据,证据5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且无法核实其出处和真伪而不予认定外,其他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能够证明原告证明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20日到石门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2012年11月以前,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从2012年11月起,由于原告因经济问题和其他家庭琐事与被告及被告的父亲发生过口角,双方的关系有所影响。目前,原告虽对被告心生不满而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亦无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的法定离婚情形。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离婚,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由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主张。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云人民陪审员 覃遵国人民陪审员 黄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鲁雪冰附所援引的法条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