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莫建伟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伟,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540号原告:莫建伟,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廖兆宏,分别系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委托代理人:姚杨伟,系该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莫建伟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向原告莫建伟发出开庭传票,传唤原告莫建伟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8时45分到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参加诉讼。原告莫建伟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莫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建伟负担。审判员 周 颖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