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林龙村民小组、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脚江村民小组等与东兰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林龙村民小组,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脚江村民小组,东兰县人民政府,韦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市行初字第52号原告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林龙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莫海亮,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脚江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莫寿乾,该村民小组组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迪克,县长。第三人韦举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林龙村民小组、脚江村民小组诉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林龙村民小组、脚江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24日以本案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已经收回东兰县林业局作出的兰政林复字(2014)9号《关于在朝雷(桶老)坡林地权属争议问题的答复》,并同意对争议的朝雷(桶老)坡林地进行调处确权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林龙村民小组、脚江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林龙村民小组、脚江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林龙村民小组、脚江村民小组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申国毅审 判 员 寇四清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玲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