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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振玉与焦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玉,焦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张振玉,男,汉族,1931年9月3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吕作兴,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焦玉林,男,汉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胡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玉诉被告焦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玉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对被告焦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玉撤回对被告焦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张振玉负担,退回185元。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