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林传厅、陈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华,林传厅,陈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华,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传厅,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美燕,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华与被执行人林传厅、陈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涵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