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万某某,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申请人:王某,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万某某因民间借贷与被申请人王某产生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在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工程款32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凤台县城关镇淮河路东段南侧木材公司家属楼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对被申请人王某在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工程款325000元予以冻结;二、对凤台县城关镇淮河路东段南侧木材公司家属楼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