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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芝林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初字第134号原告陈芝林。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晨晖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李磊。委托代理人韩狄锋。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685号。法定代表人卢春强。委托代理人许莹、高栋材。第三人高灵燕。原告陈芝林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高灵燕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芝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芝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芝林负担。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