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傅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上诉人傅某为与被上诉人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傅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