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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龙雪英与唐建清、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雪英,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唐建清,王宗宴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667号原告龙雪英,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邹琼,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游。被告唐��清,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第三人王宗宴,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龙雪英诉被告广东建工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唐建清、第三人王宗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龙雪英应于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本案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后的案件受理费111元,但原告龙雪英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6元,由原告龙雪英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11元)。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范晓靖人民陪审员  姜伯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