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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卫琴与张洋铭、张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刘卫琴,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洋铭,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新奇,男,1974年10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琴与被告张洋铭、张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洋铭、张新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卫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琴撤回对被告张洋铭、张新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刘卫琴负担。审判长  祁中伟审判员  朱微微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