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卫琴与张洋铭、张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刘卫琴,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洋铭,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新奇,男,1974年10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琴与被告张洋铭、张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洋铭、张新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卫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琴撤回对被告张洋铭、张新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刘卫琴负担。审判长 祁中伟审判员 朱微微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