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商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商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裘兆侠。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