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商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商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裘兆侠。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