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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侯义强与史宝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侯义强。被执行人史宝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渭滨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侯义强与史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义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史宝梅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