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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谢运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谢运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郑鹏杰,男,该社区书记。委托代理人冒朝军,女,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运涛,男,汉族,1955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谢运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因被告谢运涛已经清算完毕,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谢运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3.5元,由原告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员  姚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